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與臺北市公共運輸處

合辦101年第2期「大客車駕駛員培訓班」招生簡章

 

訓練

職科

訓練時數

起迄日期

     

預訓

人數

報名

資格

就業方向

大客車駕駛員培訓班

101823

1011026

(354小時)

專業訓練:

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輔導大客車職業駕照考照。

 

學科訓練:

交通安全相關法規、突發事件之緊

急應變處理及服務態度及禮儀。

 

綜合實習:

至合作廠商職場

見習。

25

1.中華民國國籍、年滿20歲。

2.中以上畢業。

3.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。

結訓合格後依各合作廠商晉用辦法成為大客車駕駛員。

 

合作廠商:

大都會汽車客運

首都客運

臺北汽車客運

中興大業巴士

指南汽車客運

光華巴士

淡水汽車客運

新北汽車客運

東南汽車客運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一、報名時間及地點:

時間:自即日起至101810日止

地點: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(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301號)

洽詢專線:02-2872-1940207~217348~349

二、報名方式:以掛號郵遞或專人親送本中心。

三、檢附資料:(一)報名表(黏貼照片乙張)

              (二)身分證正反面

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 (三)學歷證明文件影本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四)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 

   (五)無肇事紀錄證明正本(向監理單位申請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六)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(向當地警察局申請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) 特定對象身分證明文件 (詳見注意事項一)

四、面試:

  1.由職訓中心及合作廠商共同組成甄試小組面試,凡報名參訓者須參加面試。

面試地點: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(臺北市士東路301號)。

  2.面試日期:101815()上午0900~12:00(不另行通知)

  3.面試內容:包含資料審查、體能測試、口試等項目。

  4.面試當天將收取25元掛號郵資(郵寄面試結果通知)

五、錄訓原則:

       依各合作廠商面試晤談成績高低順序錄訓

六、錄訓公告:

面試後5日內寄發錄訓通知並於本中心網站最新消息公告錄訓名單,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颱風、地震、豪雨等天災,往後順延。(本中心網址http://www.tvtc.gov.tw)

七、體檢:錄訓學員需進行健康檢查(需自費),檢查項目及配合醫院將另行通知。健檢報告不合格者恕無法參訓,請務必提早預約。

  八、上課時間與地點:

       上課時間:8:30AM~5:00PM (依實際課表為主)

       專業訓練: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79號、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三段272號。

  學科訓練:臺北市士東路301(臺北市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)

  綜合實習:至合作廠商職場見習。

 九、注意事項:

() 特定對象身分相關證明文件:

身份別

應備文件

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

申請人需「先行」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簡易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諮詢後,持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「職業訓練推介單」。

獨力負擔家計者

1、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。

2、年滿15歲以上至65歲之受撫養親屬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正本(15歲以下65歲以上受撫親屬資料不需另附)。

生活扶助戶

1、全戶戶籍謄本正本

 

2、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
中高齡(45~65)

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。

原住民

全戶戶籍謄本正本。

新移民

居留證影本。

長期失業者

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,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者:

1、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正本。

2、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正本(請先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申請)

 

(二)若以一般身分參訓者(不具特定對象身分),因不符合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

法之請領職訓津貼身分,故於受訓期間無法申請職訓生活津貼補助,合作廠商亦不支薪,請報名者自行衡酌訓練期間之生計狀況。

(三)由合作廠商支付訓練經費並取得職業大客車駕車者,須與各合作廠商簽訂二年契約(培訓2個月期間不包含在內),培訓及僱用期間中途解約者依該公司賠償標準賠償。
 

(四)訓練費用:訓練期間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訓練所上課費用(每人約1萬3千元)及職訓勞保費用(每人約2千元)由合作廠商負擔,學雜費、材料費、講師費等(每人約2千元)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負擔。
 

(五)因公共運輸行業特殊需要,任職期間須依公車業者規定提供擔保人。
 

(六)錄訓學員於就業期間為國服兵役時,依兵役法第44條及相關法規辦理「保留底缺年資」。
 

(七)面試及分配:面試時民眾依意願至廠商面試(不限家數),視廠商評分狀況及民眾個人志願予以分配,例如:您工作志願依序為A、B廠商,A廠商若給予合格成績即可參訓並至A廠商實習,若A廠商未合格,然B廠商合格,則由B廠商錄訓並至B廠商實習,倘若B廠商面試成績仍不合格,則無法參加本班次職業訓練,以此類推。
 

(八)訓練期間應遵守本中心及合作廠商各項規章規定,並有參與維護訓練環境清潔之義務,如違反訓練規章而遭受退訓處分,或中途無故輟訓時,應依本中心及合作廠商契約賠償各項費用。
 

(九)錄取之學員須簽訂「職業訓練行政契約書」,簽訂後之在訓期間內,其內容如有變更之必要,並經依法定程序完成修訂時,學員有配合換約之義務。
 

(十)錄取之學員除特殊事故經本中心核准外,未於開訓當天報到者,不具請假資格。
 

(十一)勞工保險費(含職業災害保險)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(健保依規定由學員自行辦理)。
 

(十二)若於開訓前未達規定之開班人數時(15人),本中心得暫緩該職科開班訓練,並通知錄取人員暫緩報到。
 

(十三)本中心保留變更本班報名資格及相關條件之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