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>台北市復康巴士租用
 
1.1本公司為服務臺北市身心障礙者,提供活動及旅遊所需交通工具,特購置大型復康巴士車輛並提供租用業務,特訂定本辦法。
1.2大型復康巴士具備之規格:
1.2.1配有六個以上輪椅座位及十四個以上一般座位。
1.2.2車廂為廂型冷氣大客車,並附有符合政府相關規範之身心障礙專用輪椅升降設備。
1.3本公司大型復康巴士以提供身心障礙市民交通服務為主,服務項目包括就醫、休閒育樂或外出購物等租用業務。
1.4本公司大型復康巴士之服務,係接受民眾用車前一週預約申請租用車輛。
1.5本公司大型復康巴士服務時間自上午六時三十分起(抵達乘客預定起點)至下午十時止(抵達乘客預定訖點)。
1.6本公司大型復康巴士服務範圍以台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區域為限(新北市境可達淡水、八里、蘆洲、三重、五股、新莊、板橋、永和、中和、土城、新店、樹林、鶯歌、三峽、泰山、深坑等)。
1.7本公司大型復康巴士服務對像如下:
1.7.1領有台北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。
1.7.2領有外籍或外縣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,並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。租用大型復康巴士,須包含五位以上之身心障礙者,且其中至少一位為A級障別。但事前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所稱A級障別,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註記係重度器障且乘坐輪椅、重度以上肢障、重度以上視障或重度以上多障(含肢障)者。
1.8本公司大型復康巴士之出租依下列方式計費(按段計費或按時計費):
1.8.1按段計費:以目前台北市聯營公車按段計費方式半價優待辦理,未滿9公里(單程)者,每車720元計算;9公里以上未滿18公里(單程)者,每車以1440元計算;18公里以上者,依此類推。
1.8.2按時計費:每車每小時新臺幣545元(租車時間最少以三小時為基準)。
前項各款之計費方式,租用者得擇較經濟且符合旅次需求之方式付費。
第一項第二款情形,租車時間之計算,以車輛到達約定地點起算至車輛用畢為止;租車時間為整日者,超過十小時以上,每日以十小時計費。
第一項第二款按時計費基準,於台北市聯營公車票價調整時,由主管機關隨時配合公告調整之。
1.9租用本公司大型復康巴士之方式
1.9.1e-mail聯絡,網址為:a9954@tpebus.com.tw
1.9.2電話聯絡為:(02)2976-2999轉559
1.9.3傳真電話為:(02)2975-9655
1.9.4聯絡人:業務部營運課沈姝伶
2.1本辦法自發佈日(98年5月7日)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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