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>運送契約
 
臺北市聯營公車(以下簡稱聯營公車),為使

壹、收費方式:
一、旅客搭車時,應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「上車」或「下車」時交付。
二、電子票證之有效期間,依發售及使用須知所載期限為限。
三、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若無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,應投幣補足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之差額;若係屬冒用學生身分者,應處以全票票價50倍之違約金;屬冒用本縣敬老愛心悠遊卡者,得收回票卡。
四、優待票使用對象:
(一)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孩童優待票之規定:
1、年滿65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;外籍人士年滿65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。
2、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其必要陪伴者(限1人)。
3、兒童票: 
(1)免費:身高未滿115公分者,或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六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(2)半票:身高滿115公分未滿150公分者,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十二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 
(3)免費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,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 
4、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。
(二)警察、軍人、學生優待票之規定:
1、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、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。。
2、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。
3、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。
五、旅客誤乘班車時仍應按誤乘段次補收票價。
貳、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:
一、身患傳染病者。
二、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三.有酗酒滋事、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、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及狀似瘋癲者。
四、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五、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,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。
參、旅客乘車規定:
一、搭車時請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拉鈴。
二、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。
三、車廂內禁止吸菸與飲食。
四、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肆、班車行車規定:
一、班車之行駛之路線、停靠站及行車班距,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站牌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二、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,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改搭下次班車。
(二)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。
伍、行李攜帶、交運及毀損賠償:
一、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二、非因可歸責乘客之責致行李喪失毀損,經舉證後得按其受損程度酌以賠償,惟其賠償之最高限額,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,但乘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陸、行車事故賠償:
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、亡或財、物毀損、喪失時,其損害賠償責任,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(內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給付部份),並經舉證後由本公司負責旅客之損害賠償。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、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柒、誤點處理:
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
捌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及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玖、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。
壹拾、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平衡合理之解決。
壹拾壹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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